忠 诚 担 当 勤 政 廉 洁
①办理人于每月20日前按时提交材料。
②经办人在业务期内将材料提交至省医保中心开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函》,并邮寄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
③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将个人医保账户资金转移至省医保函件中指定银行账户,并发送个人账户《变更明细表》给省医保中心。
④省医保中心收到资金和《变更明细表》后进行资金和参保年限的合并,转移继续工作完成。如缺少任何一项,将无法实现转移接续,需办理人自行联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催问,索要《变更明细表》交人事处,再由人事处经办人提交省医保中心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