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按照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要求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资料。
(3) 审计组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4)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提交党委组织部。
(6)审计结束,资料归档。